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实施取保候审时,最长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当取保候审期限到期而检方尚未完成案件审理时,应立即解除该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其关联单位予以通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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