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审查受移送的待起诉案件;其次,若证据材料缺失,则需补充完善;再次,根据案情做出公诉或不起诉决策;最后,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确认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在七日内完成审查。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拟撤销案件,应当在收到案件后七日以内批复;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收到案件后十日以内批复。情况紧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送达的,可以先行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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