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二级残疾人是否需对犯罪行为负责?这涉及到对其个体状况和犯罪事实的充分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如无法识别或控制自身行为导致损害,且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然而,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期间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尚未完全失去自我认知与行为控制力的精神病患者,他们的犯罪行为也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至于精神二级残疾人,若在犯罪过程中正处于发病期,无法自控或自知,通常不被视为有罪;而在病情得以缓解时,或其犯案时能部分自知,可以理解为有一定的行为控制能力,那么应考虑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量刑时给予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残疾人的责任问题,最终的判定需要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完成。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