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主体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及其他发债文件中隐匿关键信息或捏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发行人和直接责任人。发行人为拟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公司、企业,而直接责任人则涵盖了对欺诈发行行为负有组织、策划、指挥、执行等职责的董事、监事、高管和财务、会计等相关人员。需注意的是,判定是否为直接责任人需结合其在欺诈发行中所起作用及主观过错等多方面因素。简言之,凡参与或主导欺诈发行行为且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者,均可视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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