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若存在欺诈及恶意串通行为,关于立案程序如下:首先,需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欺诈与恶意串通事实的存在。比如,能体现股东之间或股东与他人之间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假陈述等欺诈行为,以及相互勾结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恶意串通情形的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其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起诉状应清晰阐述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要求确认相关行为无效、赔偿损失等)、事实与理由(详细说明欺诈与恶意串通的具体经过)。法院受理后,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立案后,进入相应的诉讼程序,当事人需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参与诉讼活动,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使法院依法对股东欺诈恶意串通行为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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