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以下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该罪:生产的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仍进行销售;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投入生产或销售;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予以生产或售卖;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等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比如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只是生产销售劣药,但未达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可能不构成此罪,但仍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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