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以下主要要求:首先,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其次,合同约定双方应履行的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方才能行使。再者,后履行方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最后,先履行方需有确切证据证明上述情况,若证据不足而擅自中止履行,可能构成违约。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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