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情形: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以及挪用时间等因素,都会影响定罪量刑。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起点通常为五万元。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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