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对于被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假释需满足一定条件。一般情况下,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假释的适用条件等相关内容,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准予假释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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