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与批捕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通常为十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羁押期限可延长至三十七日。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工作,收集证据等。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羁押的时间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满足侦查和法律程序的要求,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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