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终止探望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其一,探望方对被探望子女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行为,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其探望权。例如,探望方经常对子女进行打骂、恐吓等暴力行为,或者将子女遗弃在危险环境中不顾其安危等。其二,探望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也可导致探望权的终止。如探望方患有艾滋病、肺结核等具有高度传染性的疾病,或者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精神疾病等,无法保障子女在探望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探望方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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