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缓刑的检验期限根据不同的缓刑情况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限。缓刑的目的在于对犯罪分子进行考察,在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在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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