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区关于假释时效的规定如下: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等规定,如违反则可能被撤销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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