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所需的证据通常包括以下几类:其一,物证,如作案工具、赃物等,它们能直接或间接证明犯罪行为的发生。其二,书证,例如与犯罪相关的信件、合同、账本等,可明确犯罪的细节和过程。其三,证人证言,证人对所目睹或知晓的犯罪情况进行陈述,为案件提供线索和依据。其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其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承认或辩解对于定罪也具有重要作用。此外,鉴定意见如法医鉴定、笔迹鉴定等,能从专业角度证实相关事实。只有当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时,才能足以认定犯罪事实,从而对犯罪嫌疑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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