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案件进入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但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所以,轻伤二级被刑事拘留的期限,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可能是3日至7日,也可能延长至数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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