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1株榉木 广西一男子被判拘役六个月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53次

       榉木为世界少有的珍贵药用植物,属国家Ⅱ级保护植物。男子苏某为牟取不法利益,未经许可砍伐榉木,最终投案自首。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5月份,被告人苏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钟山乡平流村 “大沟”找野生蜂蜜时,发现有一株死亡的榔木(榉木),便打算将该榉木切割成菜板带回家使用。同年10月底,被告人苏某携带自家油锯前往金钟山乡平流村 “大沟”将该榉木砍伐。经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调查认定,苏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榉木总株数1株,总蓄积1.9159立方米,总材积1.1495立方米,遗留在现场的榉木原木为0.557立方米。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植物榉木一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视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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