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并非刑事处罚。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刑事处罚是指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留置与刑事处罚有着本质区别,它是监察程序中的特定手段,旨在保障监察工作顺利开展,以查明职务违法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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