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故意伤害罪案件的法庭质证环节,原告通常是需要到庭的。
原告到庭具有重要意义。其一,原告能够亲自陈述案件事实,包括案发的具体经过、自身所遭受的伤害情况等,使法庭对案件有更直观、准确的了解,其陈述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其二,原告可就被告方提出的证据进行针对性的质证,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如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关联性不足或合法性有瑕疵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三,通过亲自参与质证,原告能更充分地表达自身诉求,让法庭全面知晓其主张,有助于法庭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法庭许可,原告也可能无需亲自到庭。但一般而言,为保障自身权益及诉讼顺利进行,原告应尽量到庭参与法庭质证等诉讼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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