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后,案件再次移送至检察院是可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时,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重新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于再次移送过来的案件,会继续依法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名认定是否准确等。若经审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可能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也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若符合起诉条件,则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整个过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与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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