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经人民法院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法院应当准许。这种情况下,相当于案件以一种特殊形式“撤诉”了。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也就是说,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有撤诉的权利。然而,对于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权决定是否撤诉。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决定是否撤回起诉。一般而言,如果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等情形,检察院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法院对于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裁定准许。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