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类刑罚相对较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较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其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司法机关经综合评估,认为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保证遵守规定的情况下,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如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等。其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于身体状况特殊或处于特定生理阶段的人员,在确保不危害社会时,可适用取保候审。其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时间较长,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处理完毕的情况,此时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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