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变更羁押方式申请书可以递交给什么部门

2018-11-04 来源:VIP智库 浏览:812次

关于变更羁押方式申请书可以递交给什么部门的法律问题,本网VIP智库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变更羁押方式申请书可以递交给什么部门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变更羁押方式申请书可以递交给什么部门

关于变更羁押方式申请书可以递交给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期间均可申请取保候审以变更强制羁押。

二、变更羁押期限和延长拘留期限的区别?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限为37日,逮捕的最长期限为7个月,到了期限后,没有释放也没有变更强制措施,就叫超期羁押。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出现法定事由时,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甚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三、哪些情况可以延长羁押期限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四、刑诉法变更羁押期限法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限为37日,逮捕的最长期限为7个月,到了期限后,没有释放也没有变更强制措施,就叫超期羁押。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出现法定事由时,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甚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我国对于变更羁押方式的申请书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如果没有提起诉讼的话,一般就需要将羁押的对象释放。不过,一些特殊情况的除外,执法机关也是可以依法变更羁押方式的。对于此类问题还存在疑问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以上就是关于变更羁押方式申请书可以递交给什么部门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VIP智库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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