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嫖娼处罚条例有哪些处罚标准?

2018-11-20 来源:VIP智库 浏览:736次

关于嫖娼处罚条例有哪些处罚标准?的法律问题,本网VIP智库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嫖娼处罚条例有哪些处罚标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在我国,并没有嫖娼罪这项罪名。但是,在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嫖娼是被禁止的,所以属于违法。依法处理嫖娼行为,在嫖娼被抓后,该如何处罚?依照嫖娼处罚条例中的哪些标准进行处罚?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下面是VIP智库为大家整理出来的相关知识。

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

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有哪些?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国家一直在打击嫖娼这项违法行为,对嫖娼的处罚标准也较为全面。在嫖娼处罚条例中,对嫖娼人员的处罚标准必须对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处罚。不同的情形,处罚的标准也不同。更多相关问题,请咨询。

以上就是关于嫖娼处罚条例有哪些处罚标准?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VIP智库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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