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可不可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40次

  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为了配合侦查,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在这个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钱大多数都是赃款,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能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吗?对此,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解答。

  一、侦查机关能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是侦查犯罪的实际需要。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国家保护,不受非法侵犯。根据宪法的规定精神,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对个人、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邮政法也明确规定,用户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是考虑到查清、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的需要,防止犯罪分子转移罪证和赃款,也可以防止这些款项再次用于犯罪。因此,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是司法机关侦查犯罪的重要措施,是打击犯罪特别是经济领域犯罪、减少和挽回公私财产损失的有效手段。侦查机关在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时,应当限于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并且与犯罪有关的范围,这些存款、汇款或者用于犯罪,或者是犯罪的违法所得;不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或者与犯罪无关的存款、汇款,侦查机关不应当查询、冻结。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力,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配合。侦查人员在执行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任务时,应当向银行、邮政储蓄等部门出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决定;未经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侦查人员无权自行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进行查询、冻结,同时查询、冻结还必须依照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有关规定进行。

  不得重复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经被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冻结的,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同一笔存款、汇款再次冻结。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无权扣划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没有规定可以扣划上述款项。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或者返还被害人。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存款、汇款应当及时解冻。侦查人员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后,凡是与案件无关的,即认定被冻结的款项既不是违法所得,也不能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的证据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3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立即解除冻结。

  二、如何应对非法搜查

  公民要判断搜查的合法性,就要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搜查的规定。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至一百一十三条对搜查的法律文书、目的和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搜查,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搜索检查之意,其法律含义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罪证,查获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地方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的侦查 活动。

  搜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违反其中之一的,即属非法搜查。

  1、必须出示搜查证或者在遇有紧急情况时的拘留证或逮捕证。这是搜查时必须具备的法律凭据。搜查证应当写明被搜查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搜查的处 所、搜查的目的、搜查的机关、执行人员姓名及搜查日期。在执行拘留或逮捕时,如果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而直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藏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如非遇有紧急情况,侦查人员即使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也应当出示搜查证,而不得滥以拘留证、逮捕证代替搜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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