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刑事律师解答

2018-11-28 来源:VIP智库 浏览:731次

关于有价证券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本网VIP智库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有价证券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在诈骗类犯罪中,除了比较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外,还包括了有价证券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等。针对不同类型的诈骗,法律中规定的罪名不同。那大家知道法律中对有价证券诈骗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地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50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有价证券诈骗罪如何认定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区分有价证券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把握以下要点:

1.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上分析。行为人对所持有或使用的国家有价证券是伪造、变造的事实必须是明知,即明明知道所持有的国家有价证券是伪造、变造的性质而故意使用,进行诈骗。在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还应对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把握,这也应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如在赠与行为中,赠与人无偿地向他人赠与了虚假的有价证券,但赠与人没有从中获得财物,虽然赠与人有使用虚假证券的行为,但他无法实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犯罪,如果受赠人主观上并不知道其接受的国家有价证券是伪造、变造的而进行兑付,受赠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如果受赠人明知所接受的国家有价证券是伪造、变造的而加以使用的,符合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本罪论处。

2.从犯罪数额大小上分析。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追诉标准》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对于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不构成本罪。

(二)有价证券诈骗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界限。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一般的诈骗罪有着很多相同的特点,如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体都是自然人等,同时有价证券诈骗和一般诈骗在客观方面也有很多相似的特点,都是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诈骗钱财等。

但是本罪与一般的诈骗罪还是存在明显差异:

(1)侵害的客体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

私财产所有权;而一般诈骗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公司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两者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犯罪行为仅仅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而一般诈骗不是使用这种形式,多以编造谎言骗取钱财,其表现形式更具多样化。

2.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相互关联的犯罪,存在着共同点,如都是故意犯罪,都侵害了国家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侵害的仅仅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目的是利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获得被害人的钱财;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则只是实施伪造、变造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行为人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然后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这种情况在认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按刑法牵连犯的理论,选择一重罪进行认定处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自己并不直接进行诈骗,而是仅出售、转让他人的,由于我国《刑法》未将出售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则仅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不仅自己直接利用其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行为,同时又将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出售、转让他人的,则行为人同时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

法律中要求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如果是过失实施了有价证券诈骗行为的话,那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构成此罪。至于有价证券诈骗罪量刑标准内容,此时也是要结合不同的犯罪数额做出,最高可以对罪犯处无期徒刑。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以上就是关于有价证券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VIP智库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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