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2019-03-10 来源: 浏览:73271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要以实事为依据,不能违背事实枉法裁判。关于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问题,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害等情况。

  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解答,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枉法裁判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您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刑事律师网在线专业律师。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常见问题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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