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鉴提取企业银行存款构成挪用公款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24次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下文的案例,根据甲是否利用了职权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票据诈骗罪,挪用公款罪,票据诈骗罪,贪污罪

案情:甲是国有银行的信贷人员,乙是某私企的财务主管。 甲与乙约定,将乙所在企业的经营款项存在甲所在的国有银行,之后乙伪造自己所在企业的印鉴和支票到甲所在的银行提款,乙通过甲从银行提取了1800万元。甲乙将从银行取出的1800万元用于甲实际经营控制的公司。甲乙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学生:在这个案件中,如果乙伪造印鉴和支票后向甲取款,甲在该银行也具有提取存款的职权的话,甲乙构成贪污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二人利用甲的职务之便,将国有银行占有的 1800万元据为己有了。但是,如果本案中的甲并不具有提取银行存款的职权,甲乙通过向该银行中的负责提取巨额存款的人员出示伪造的印鉴、支票等而获取该1800万元的话,就应该将甲乙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并没有利用甲的职务之便而获取该1800万元,而是通过欺骗银行相关负责人而获取了该笔款项。

张明楷:这个案件没有仔细交代甲是否具有提取巨额款项的职权。所以,你分情况讨论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是,在你刚才讲的第二种情况下,即在甲没有提取巨额存款的职权的情况下,甲乙二人应该构成票据诈骗罪。因为,甲乙是利用支票骗取银行财产的。

据我所知,法院最终认为这个案件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看来,甲很可能是具有提取巨额存款的职权的。在这种情况下,你们觉得应当将甲乙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还是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学生:如果能够认定甲乙具有非法占有该1800万元的目的的话,就应当将他们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在这个案件中,甲乙通过伪造印鉴、支票等手段将银行占有下的18OO万元转移到了甲实际控制的公司,这就说明甲乙是具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目的的。

张明楷:我同意你的看法。一般来说,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挪用的,往往不会在本单位账面上平账。在这个案件中甲乙通过伪造印鉴、支票等手段获取了该1800万元,显然该1800万元已经不在银行的账目上了,所以,很难认为甲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北京刑事律师网选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仅供个人学习、研究,禁止复制传播、商业使用。

 

知道胜诉方案,再请律师

刑事专家律师现场咨询

胜诉方案免费送

010-56210009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8层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