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下文的案例,根据甲是否利用了职权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票据诈骗罪,挪用公款罪,票据诈骗罪,贪污罪。
案情:甲是国有银行的信贷人员,乙是某私企的财务主管。 甲与乙约定,将乙所在企业的经营款项存在甲所在的国有银行,之后乙伪造自己所在企业的印鉴和支票到甲所在的银行提款,乙通过甲从银行提取了1800万元。甲乙将从银行取出的1800万元用于甲实际经营控制的公司。甲乙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学生:在这个案件中,如果乙伪造印鉴和支票后向甲取款,甲在该银行也具有提取存款的职权的话,甲乙构成贪污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二人利用甲的职务之便,将国有银行占有的 1800万元据为己有了。但是,如果本案中的甲并不具有提取银行存款的职权,甲乙通过向该银行中的负责提取巨额存款的人员出示伪造的印鉴、支票等而获取该1800万元的话,就应该将甲乙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并没有利用甲的职务之便而获取该1800万元,而是通过欺骗银行相关负责人而获取了该笔款项。
张明楷:这个案件没有仔细交代甲是否具有提取巨额款项的职权。所以,你分情况讨论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是,在你刚才讲的第二种情况下,即在甲没有提取巨额存款的职权的情况下,甲乙二人应该构成票据诈骗罪。因为,甲乙是利用支票骗取银行财产的。
据我所知,法院最终认为这个案件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看来,甲很可能是具有提取巨额存款的职权的。在这种情况下,你们觉得应当将甲乙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还是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学生:如果能够认定甲乙具有非法占有该1800万元的目的的话,就应当将他们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在这个案件中,甲乙通过伪造印鉴、支票等手段将银行占有下的18OO万元转移到了甲实际控制的公司,这就说明甲乙是具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目的的。
张明楷:我同意你的看法。一般来说,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挪用的,往往不会在本单位账面上平账。在这个案件中,甲乙通过伪造印鉴、支票等手段获取了该1800万元,显然该1800万元已经不在银行的账目上了,所以,很难认为甲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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