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两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龚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汪某缓刑,并均处罚金,同时判令四被告人赔礼道歉和从业禁止。
2017年11月起,胡某、李某在其租用的作坊内,使用李某购进的工业级双氧水对牛百叶、猪喉管浸泡加工,并由胡某在菜市场摊位上对外销售。同月,南昌市东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民警在对上述作坊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了正在使用工业级双氧水泡发的牛百叶、猪喉管及蓝色桶装工业级双氧水,依法扣押1桶双氧水、4袋氢氧化钠、19桶水发产品、8箱袋装毛肚、5袋干毛肚、1箱鱼皮。经检测,该桶双氧水的过氧化氢浓度为27.12%。
2017年初开始,龚某、汪某指使雇工万某在作坊内,使用汪某购进的工业级双氧水对猪喉管浸泡加工,并由龚某在菜市场摊位上对外销售。11月,南昌市东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民警在对上述作坊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了正在使用工业级双氧水泡发的猪喉管及2桶无任何外观标识的蓝色桶装工业级双氧水,依法扣押2桶双氧水、40斤纯碱、10斤氢氧化钠、6袋冰冻水发产品、6箱鲜毛肚、13桶水发产品、7袋干牛毛肚。经检测,该2桶双氧水的过氧化氢浓度分别为26.23%和26.8%。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胡某、李某、龚某、汪某在江西省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李某、龚某、汪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