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万珊珊)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江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江某驾驶小轿车至文港的一偏僻路段,容留胡某在自己的车内吸食毒品。2018年6月20日晚,被告人江某驾驶小轿车至进贤县温圳镇一偏僻路边,容留胡某、古某在自己的车内吸食毒品。2018年6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江某驾驶小轿车至江西省进贤县温圳镇温圳工业园内,容留胡某、古某在自己的车内吸食毒品。2018年6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江某被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江西进贤:在自己车内容留瘾君子吸毒领刑并罚
2018-11-23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103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