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有什么不同

2021-08-10 来源:网络 浏览:561次

一、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有什么不同

区分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即商品买卖、提供或接受服务。一般情况下,有特定的交易存在,构成强迫交易罪;无特定的交易存在,构成抢劫罪。存在特定的交易,说明行为人一般是在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主观动机驱动下,通过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促成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达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牟取“暴利”尽管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但是通过客观的交易行为获得的,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自由、平等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该行为流程图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主观动机驱动→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促成商品或服务的不公平交易→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如果不存在特定的交易,说明行为人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驱动下,直接通过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达到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该行为流程图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驱动→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显然,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对于区分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至关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二、抢劫罪跟强迫交易罪如何量刑

抢劫罪:

1、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 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强迫交易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按照前面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此我们看来,构成强迫交易罪,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刑罚可以达到7年。

强迫交易罪属于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故只有在经营或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换言之,主体是否经常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以商业营利为生,影响着强迫交易罪成立与否的判断。如,双方主体因商品、服务价格发生纠纷,并有暴力行为,但没有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不能认定本罪。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有什么不同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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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迫交易罪是怎样认定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强迫他人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出卖或营利性服务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从事这种营利性的工作,而强迫他人将自己所有的某种商品如祖传之物卖给自己或者强行没有从事搬送煤气的人为自己搬送煤气、未从事饮食、住宿的人提供饮食、住宿,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服务而是合法的营利性的服务。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务,如强行为己提供卖淫、赌博等非法服务或者为己洗脚、倒尿等侮辱性服务,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强迫交易罪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强迫交易罪的重点在于认定强迫交易行为,而强迫交易行为表现多样,常见的有:

1、强买强卖商品。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6、其他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自然人触犯强迫交易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很多人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强迫交易罪,但其实从犯罪主体上了解但,单位也是可以作为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此罪既属于自然人犯罪,同时也是单位犯罪。而在主观上面,很明显此罪要求是直接故意,就算是间接故意,也无法认定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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