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忠、王圆圆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823次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威刑一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永忠,无业。

辩护人李惠、尹力,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圆圆,无业。

辩护人王惠、金元福,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忠、王圆圆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忠及其辩护人李惠、尹力,被告人王圆圆及其辩护人王惠、金元福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两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两次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李永忠先后多次将405.1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被告人王圆圆、邓某,并将100克甲基苯丙胺交由王圆圆代为销售。公安机关从李永忠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某租房内扣押甲基苯丙胺21克。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圆圆将从被告人李永忠处购买的400克甲基苯丙胺和李永忠委托代卖的100克甲基苯丙胺多次贩卖给彭某等人和用于个人吸食。公安机关从王圆圆身上及其租房内扣押甲基苯丙胺193克。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邓某、彭某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物证,书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永忠、王圆圆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要求本院依法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永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为26.15克,他没有向王圆圆贩卖和委托王圆圆代卖过毒品,只是将自己毒品上家“小玉”的手机号码提供给王圆圆、介绍王圆圆替朋友“小方”代卖毒品而由他代收毒资。李永忠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关于李永忠向王圆圆贩卖毒品和将毒品交由王圆圆代为销售的指控均证据不足,查获的21克甲基苯丙胺应考虑李永忠有吸食情节而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圆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王圆圆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关于王圆圆贩卖毒品的指控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抓获王圆圆时存在犯意引诱情节,王圆圆有立功情节,其被抓获时向彭某贩卖的3克属于犯罪未遂,王圆圆没有犯罪前科且所购毒品大部分没有流向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王圆圆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圆圆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向被告人李永忠购买毒品,李永忠以每克70元的价格向王圆圆贩卖甲基苯丙胺200克,后王圆圆将该宗毒品通过快递夹带方式运回威海用于贩卖和个人吸食。2014年12月初,王圆圆再次到广州市购买毒品,李永忠又以每克70元的价格向王圆圆贩卖甲基苯丙胺200克,并将另外一宗甲基苯丙胺150克委托王圆圆向外贩卖,后王圆圆将上述毒品通过快递夹带方式运回威海用于贩卖和个人吸食。后,王圆圆发现第二次购买的200克甲基苯丙胺实际重量少了50克,遂与李永忠商定从李永忠委托其代卖的150克甲基苯丙胺中扣除50克予以补足。王圆圆将其所购买及代卖的毒品多次向彭某等人贩卖,2014年12月15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楼将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王圆圆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克。同日,公安人员从王圆圆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0克。2015年1月21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地铁A出口旁边的“喜市多”店门口将正在向邓某贩卖毒品的李永忠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5.15克。同年2月3日,公安人员从李永忠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某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1克。综上,被告人李永忠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526.15克,被告人王圆圆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500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1)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21日在广州市某地铁A出口“喜市多”店门口查获的毒品和2015年2月3日从广州市荔湾区某内扣押的毒品照片,被告人李永忠均确认无误。

(2)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15日从王圆圆身上查获的毒品和从威海某租房内扣押的毒品及电子秤、砝码、塑料包装袋、吸毒和分毒工具照片,被告人王圆圆均确认无误。

(3)手机两部,李永忠确认苹果手机系其所用、王圆圆确认VIVO手机系其所用。

2、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5日17时许,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根据吸毒男子彭某提供的线索,在某楼将前来交易毒品的王圆圆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冰毒3克,当日从王圆圆租房内查获冰毒190克,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查。此后,王圆圆交代其毒品是从广东李永忠处购买。2015年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民警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地铁A出口附近贩卖毒品,民警展开调查并于2015年1月21日20时许在某地铁A出口旁边的“喜市多”店门口抓获正在交易毒品的李永忠,缴获冰毒5.15克,遂于同月22日立案进行侦查。2015年2月3日,公安人员从李永忠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某的租房内查获冰毒21克。2015年2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将李永忠涉嫌贩卖毒品案移送给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管辖。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毒品入库登记表证实,从王圆圆处扣押毒品共计193克及电子秤、砝码、吸毒和分毒工具等物品,上述毒品193克和从李永忠租房处扣押的毒品21克已经移交入库。

(3)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王圆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

(4)公安机关调取账户名为王圆圆的两张中国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账户名为李永忠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11月14日王圆圆帐户有交易金额分别为5000元、5000元、4000元连续的ATM取款交易,2014年12月7日王圆圆帐户有交易金额均为5000元的连续三次借记卡同城跨行ATM交易;2014年12月7日李永忠帐户有来自王圆圆帐户的三笔均为5000元的转入交易。另调取账户名为王圆圆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证实,账户名为彭某的银行卡多次向王圆圆账户内转入款项。

(5)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手机通讯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王圆圆的手机与李永忠提供的“小玉”的两个手机号码之间没有联系。

(6)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圆通快递详情单两张证实,两次发货地均为“广州荔湾区荔湾路”,收件人、收件地址、电话均为“王媛媛”、“某租房”、“182××××9369”;其中第一次快递于2014年12月1日到达威海并签收,第二次快递于2014年12月7日揽收、同月10日到达威海并签收。

(7)公安机关调取的王圆圆火车购票记录证实,王圆圆乘坐火车于2014年11月11日从烟台出发到广州、同月29日从广州出发到烟台,2014年12月4日从烟台出发到广州。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出生日期、户籍情况。

3、证人证言

(1)陈某证实,他曾从王圆圆、李永忠等人处买过多次冰毒。2014年10月下旬至11月初左右,王圆圆来广州玩,住在他包的宾馆房间内,几天后王圆圆向他借了5700元钱,又过了几天他看到王圆圆哭了就问怎么回事,王圆圆说:她让李永忠给她买冰毒,结果李永忠拿走她的银行卡转了一万多,但没给她货而且电话还联系不上了。当晚他带着王圆圆去李永忠租房门口等着,半夜时李永忠回来了并把王圆圆领走了。这次王圆圆待了20天后走了,走时给了他一些冰毒。12月初,王圆圆又来广州了,整天跟李永忠在一起,有天晚上王圆圆和李永忠谈论赚钱多少的问题,李永忠说仅赚10元钱的差价,最后两人商定的价格是55元,听起来交易的量不小。

(2)宋某证实,2013年5月份王圆圆去广州看他时认识了李永忠。2014年12月底,李永忠问他王圆圆是不是出事了。过了几天,李永忠说之前其卖给王圆圆冰毒的钱都已经清了、现在王圆圆还差5000元钱没有给,让他帮助要钱。后来,他听说王圆圆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

(3)邓某证实,他通过手机联系一名贩毒男子(李永忠)见面交易毒品,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2015年1月21日下午,他在电话中向男子表示要购买1000元钱的毒品,约定当晚在某地铁A出口旁边的“喜市多”门口见面,双方交易时公安人员当场将男子抓获。

(4)彭某证实,自2014年4月份开始他从王圆圆处购买过多次冰毒,价格为每克250-300元,买了20次左右共40多克。王圆圆要去外地曾向他借过钱,他帮王圆圆转过账。王圆圆给他送过多次冰毒,有时是王圆圆的男友于某某开车送她来,有两次是于某某自己把冰毒送给他。2014年12月初,他曾给王圆圆打电话要买冰毒,王圆圆说她在广州、让于某某送冰毒给他,不久于某某开车给他送了5克冰毒。

(5)刘某证实,他是威海圆通公司的快递员,负责春天花园小区等处的快递收发业务,春天花园11号楼2单元5楼西边房有一个叫王圆圆的女客户,从广州给她发的货是2014年12月1日到威海,第二次从广州发货时间是2014年12月7日,12月10日到威海,两次货物都是他送到小区物业的门卫处。

(6)王某证实,他是某小区南门的保安,平时也负责接收业主的快递,然后业主再来取走。2014年12月份,他收过一次王圆圆的快递,包裹挺大、外面还有木条,是她男朋友于某某来接的货。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李永忠供述,他通过宋某认识的王圆圆。2014年10月或11月份,王圆圆通过微信向他要冰毒,后来王圆圆来到广州提出想买冰毒,他经上家“小玉”同意后把“小玉”的手机号码给了王圆圆,此后两人怎么操作的他就不知道了。过了一个月左右,王圆圆又到了广州,当时朋友“小方”问他能否代销100克冰毒,他问王圆圆要不要,王圆圆同意后三人在宾馆见面,他和“小方”约定每克50元,“小方”把冰毒给了王圆圆,王圆圆说等回到威海再给他钱,此后一直没有给他钱,人也联系不上了。他和王圆圆两次毒品交易的事情陈某都知道,他曾向宋某说过他销给王圆圆毒品但王圆圆没给钱的事,此时才知道王圆圆在威海被抓了。他曾向一名叫“小犹太”的男子卖过冰毒。2015年1月21日20时许他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地铁A出口旁的“喜市多”店门口向网友“嗨”(邓某)贩卖冰毒时被抓获。另供述,王圆圆第一次到广州买冰毒时他们谈好是每克70元、他帮着买200克,他曾用王圆圆的银行卡取过1.4万元钱,后来他找“小玉”没有拿到货就把钱退给了王圆圆;他不知道王圆圆第二次到广州买冰毒时买了多少,但王圆圆回威海后说“小玉”给她的冰毒少了50克。

(2)王圆圆供述,2014年4月份开始“小飞”(彭某)从她手里多次购买冰毒,至2014年12月15日她给“小飞”送毒品被抓获时她共卖给“小飞”约40克。2014年11月份之前她贩卖的冰毒是从一名叫“小兔”的男子手里买的,2014年11月份她和李永忠通过微信联系后来到广州购买200克冰毒,价格每克70元,李永忠拿走她的银行卡并取款1.4万元,之后李永忠的手机关机了。她和陈某说了这事,陈某带她到了李永忠的住处等李永忠回来,后来李永忠回来说“小玉”有事让她先等着。后来,李永忠给了她两包冰毒,她通过圆通快递把毒品运回了威海。她回到威海没过多久毒品卖的差不多了,她又去广州向李永忠买200克冰毒,先通过支付宝汇款5000元转到李永忠银行卡上,然后把自己的银行卡给了李永忠,李永忠从中取了1万元(多取的1000元后来还给她了),后来李永忠给了她两包冰毒。李永忠说其还有150克冰毒让她帮忙卖了、钱先不着急付,在她同意之后把两包冰毒给了她。她通过圆通快递把冰毒运回威海。不久她回到威海,发现她买的200克冰毒实际只有150克,他和李永忠商定从帮忙代卖的150克中扣50克给她。她将冰毒卖给了“小飞”、“阿斗”、“凸凸”、“伟伟”等人,她被抓获时租房内被搜出了190克冰毒。2014年12月份她到广州购买冰毒时,“小飞”曾打电话向她要冰毒,她打电话让男友于某某帮她给“小飞”送了5克。

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1)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3日12时许对李永忠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某租房进行了现场勘验和搜查,从室内西北角落处摆放的电脑桌面上发现插有吸管的饮料瓶(吸毒工具)、烟灰缸内发现四枚烟头、烟灰缸上横架一张铝箔,电脑主机上放有一盒铝箔,电脑抽屉内有薯片罐(罐上发现有手印)、塑料袋(袋上发现有手印)、一张李永忠的身份证复印件、装有白色颗粒晶体和黄色颗粒晶体的白色透明胶袋(袋上提取生物检材)、装有黄白色晶体的白色透明玻璃瓶、一粒蓝色颗粒、装在塑料袋内的一粒浅绿色颗粒,三个空的玻璃瓶、绿色塑料袋(袋上发现手印)、吸管、烟盒等物。上述晶体、手印、烟头等物品已提取、扣押。

(2)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15日17时许对王圆圆位于威海某租房进行了搜查,在卧室床下一木质茶叶盒内发现用白色塑料袋装的冰毒晶体共190克,同时发现电子秤、砝码、塑料袋、冰壶、小铲子、小勺子等物品,并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

(3)扣押笔录证实,2015年1月21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地铁A出口旁边的“喜市多”店门口抓获一名贩毒男子(李永忠),当场从与贩毒男子交易的邓某处将毒品扣押。

(4)证人邓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他从10张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中的男子(李永忠)就是2015年1月21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地铁A出口旁边的“喜市多”门口与其交易毒品的男子。

(5)证人陈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他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进行毒品交易的李永忠、王圆圆。

(6)证人彭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他从12张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于某某。

(7)被告人王圆圆的辨认笔录证实,她分别从12张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向其贩卖毒品的李永忠、向其购买毒品的“小飞”(彭某)。

6、鉴定意见

(1)(威)公(刑)鉴(理)字[2015]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公安机关2014年12月15日抓获王圆圆并从其租房内查获白色结晶物四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穗公(司)鉴(化验)字[2015]404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自李永忠处扣押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5.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威)公(刑)鉴(理)字[2015]8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从李永忠租房内查获的淡黄色结晶物一袋、淡黄色结晶物一瓶、白色结晶物一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穗天公(司)鉴(DNA)字[2015]35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装有颗粒晶体的塑料袋的擦拭子、电脑桌上的烟灰缸中的四枚烟头,饮料瓶上的吸管2上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李永忠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

7、视听资料

公安机关从涉案手机提取李永忠和王圆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李永忠:“你要不就是少给我50个的钱给我转五千吧!”、“你赶紧把我5000块给我呀!你又不是没有钱!你看看我多帮你!”、“逼她一定补给我50个!”,王圆圆:“我这两天就给你转过去,但是不是5000呀,我的是55一个,50个就是2750呀,剩下的钱我后天转给你。”李永忠:“那就是除250块是4750咯!你可以尽量快点吗?”、“150”、“150个是7500减去50个就是100个五千!减去五块的差价250就是4750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忠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贩卖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圆圆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贩卖、运输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李永忠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王圆圆的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李永忠所提其没有向王圆圆贩卖和委托代卖毒品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王圆圆供述、证人陈某、宋某等人证言、涉案手机通讯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涉案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李永忠两次向王圆圆贩卖甲基苯丙胺400克、委托王圆圆代卖甲基苯丙胺100克的事实,故李永忠的相关辩解与在案证据不符,不足采信。李永忠、王圆圆的辩护人各自所提公诉机关指控李永忠、王圆圆贩卖毒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王圆圆被抓获前曾向彭某等人多次贩卖毒品且持有大宗毒品待售,公安机关显然不存在“犯意引诱”情节,王圆圆为贩卖而大量购入毒品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既遂,其辩护人所提公安机关抓获王圆圆时存在犯意引诱情节、王圆圆被抓获时向彭某贩卖3克毒品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王圆圆检举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线索未能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故辩护人所提王圆圆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李永忠委托王圆圆将其所有的甲基苯丙胺100克向外贩卖,在实施该宗毒品犯罪时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二人的作用地位相当。李永忠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其租房内查获的毒品21克应认定为李永忠贩卖的毒品,本院量刑时对李永忠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王圆圆所购买和代卖的毒品共500克应认定为其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但考虑到王圆圆有吸食毒品的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永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王圆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29年12月14日止。)

三、作案工具手机二部(VIVO-X3t型手机一部、苹果MD378ZP/A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方 波

审 判 员  王华胜

代理审判员  刘净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 翠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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