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是否一样?

2021-09-19 来源:网络 浏览:1088次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是否一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不一样的,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或公共危险,其义如何?在国外刑法理论中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共危险是指对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第二种观点认为,不问是特定不特定,只要是对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的危险,就是公共危险;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共危险是指对不特定,并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的危险;第四种观点认为,公共危险是指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国外通说持的是第四种观点。

二、公共安全的概念是什么?

我国通说观点则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

我国理论上通说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它全面、准确地揭示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类犯罪的本质特征,为我们认定这类犯罪、区分这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在谈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时指出,这一类犯罪的特点在于,它一旦实施,一般都可能同时造成许多人的死伤或者财产的广泛破坏,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一特定的人或财产:一个是“多”字,就是可能损害的对象的数量多;第二个是“广”字,就是说这种犯罪所危害的范围可能很广。

对于“不特定”的含义,进一步指出,这是从这类罪的根本性质上讲,具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的对象,而不是说每个案件的被告人的行为都不可能有特定的对象,或者说所造成的后果都是没有准数的。这些论述是很精辟的,对实践富有指导意义。根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司法实践中认定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标准就是看行为一经实施,是否在客观上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或公共生产、生活遭受损害。如果是,则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不是,则定故意杀人罪。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行为人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如目的在于杀死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但只要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公共安全的危险,就应认定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那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如果通过不同的方法危害到公共安全,必然是需要经过《刑法》当中的规定来进行一定的处罚的,而这类型的案件主要就是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了。但故意杀人罪,仅涉及个人的安危。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是否一样?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认定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认定

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但前者必须是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二)在主观方面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 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 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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