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抢劫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668次

案情:甲乙是仇人,一天,甲蒙面拿木棍打乙,乙以为自 己遇到了抢劫犯,就对甲说:我给你钱,你就别再打我了。” 说完,就将自己的钱包扔给了甲。甲一看乙的钱包里有很多 钱,就将乙扔过来的钱包拿走了没有再殴打乙。甲的行为构抢劫罪吗?

学生:这个案件让我想起了以前讨论过的一个案件。在那个 案件中,某男子尾随一女子,女子担心自己受到严重伤害,就将 自己的包放在地上继续往前走,男子捡了包之后还是追上去打了 女子两个耳光。当时讨论的结论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既 遂与未遂,因为他并没有以取得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 在这个案件中,是被害人自己将包扔到男子身边的,如果女子包 中的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话,行为人的行为应该能够成立侵 占罪。

张明楷:那你觉得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案件中,甲的行为 也构成侵占罪?

学生:如果乙的钱包内有1万元的话,甲的行为完全可能构 成侵占罪。因为在这个案件中,甲打乙并不是为了强取乙的财 物,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强取被害人财物 的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从这一点来看,甲的行为无论如何也 不能成立抢劫罪。这个案情,完全可以归纳为甲将乙的脱离占有. 物据为己有。

张明楷:我们以前讨论过的男子捡包后打女子两耳光的案 件,男子是以抢劫为目的尾随那名女子的,这样的行为已经可以 认定为抢劫罪的预备。当时,法院将这名男子的行为认定为了抢 劫罪的既遂。有两位法官还专门就这起案件写了文章。其中一位 法官认为,在这种特殊的环境下,可以将男子的行为认定为已经 对女子进行了胁迫,所以他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我认为这样的观 点不太妥当。单纯的尾随行为,还不能直接评价为胁迫。否则, 男子尤其是身材高大的男子跟在女子后面都有可能成立犯罪 了。也就是说,将单纯的尾随行为认定为胁迫的结果是,似乎不 需要暴力、胁迫就可以将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例如,被告人以抢 劫的故意闯入被害人家里,但家里没有人,于是被告人就将他人 家中的财物洗劫一空这样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抢劫罪吗?显- 然,在这样的案件中,被告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暴力、胁迫,所 以还是不应当将他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另一位法官认为,在这 种特殊的环境下,已经不需要胁迫行为,就可以评价为抢劫行 为。我觉得这样的观点太不合理。这样的观点实际上修改了法 条,把刑法所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给删除了,胆子太大了。所 以,那个案件充其量只能认定男子构成抢劫罪的预备。如果男子 不具有确定的抢劫目的,而是具有外行人所说的抢包,’的目 的,而其中的抢包包含了抢夺。那么,根据事实存疑时有利 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抢夺预备才是合适的。

再回到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案件。你们觉得在乙说了一句 我给你钱,你就别再打了这样的话之后,甲当时的言行举止、 表情等可以评价为如果乙不给钱的话他将继续对被害人实施 暴力吗?如果在案发当时,甲确实有这样的举动或者表情,那 么,他的行为还是可以认定为抢劫的。

学生:乙说完话之后就马上把钱包扔了过去,这个过程 中,很难认为甲实施了一些类似于以暴力相胁迫的行为。乙把钱 包扔过来以后,甲拿了钱包就离开了并没有任何言语。所以, 不能认为甲有抢劫的行为。

张明楷:如果案情确实就是你描述的这样的那么,甲的行 为当然就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了。我要强调的是,像我们今天讨论 的这样的案件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当时具体的言行举止、表情等 细节。我们应当通过对这些具体素材的判断,看行为人在当时的 情形下的言行举止能不能评价为以暴力相威胁。但我们今天讨论 的这起案件给出的案情细节都太简单了,无法准确判断甲当时当 地的具体举止、眼神、表情,所以,很难认定他的行为成立抢 劫罪。

学生:如果甲当时蒙着面,拿着铁棒子站在乙面前,冲着乙 使了个要求乙拿钱出来的脸色,那是否就可以将甲的行为认定为 抢劫罪了?

张明楷:蒙着面怎么能使出什么脸色?我只能说,只有在乙 说出我给你钱,你就别再打我了后,甲的言行举止表明,如 果乙不给钱,甲将继续殴打乙,才可能将甲的行为认定为抢劫 罪。构成抢劫罪的胁迫,并不一定是通过语言进行的。比如,在 本案中,如果甲已经连续向乙实施了暴力,乙就问甲是不是想要 钱,甲马上停止了暴力,并伸手向乙拿钱,同时有还会继续实施 暴力的动作,能够让法官确信,甲当时实际上就等于在说“你不 给我钱的话,我继续打”,还是可以将甲这样的行为认定为以暴 力相威胁,因而将他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的。

学生:如果在您刚才举的这种情况中,甲停止对乙实施暴 力,是因为打累了,想歇歇再打,那恐怕就不能将他的行为认定 为抢劫罪了。

张明楷:你编的案情也太离谱了。甲歇一会,乙不就跑了 吗?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在你说的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将甲的 行为认定为抢劫罪的。所以,这又回到了我刚才说到的那一点 上,在类似这样的案件中,只有査清案件发生的具体细节,才能清楚地进行判断。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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