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挪用公款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955次

案情:某国有银行营业楼正前正在盖一栋大楼,一旦建成, 该栋大楼将挡住银行部分采光。该银行行长甲就此找到大楼开发 商乙,要求停止盖楼。乙此时又很想尽快把楼盖起来,甲便提 出,开发商在房子建好后,将其中的14套住宅以特别优惠的价 格卖给银行。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开发商先在该银行贷一笔款, 手续齐备,开发商按照正常利息付息,但甲与乙约定这笔款是银 行向房地产商购买该14套优惠房的预付款。房子盖好之后,甲 声称自己通过关系向开发商购买了价格优惠的房子,其中的12 套优惠房由银行的12位领导购买,另外2套优惠房由甲的两个亲 戚购买。银行的其他领导与甲的两名亲戚,都以为是甲凭关系要 的优惠房。这些人交付房款购买房屋后,开发商向银行全部归还 了贷款本息。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张明楷:有人认为,对甲的行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处理,你 们觉得合适吗?

学生甲:既然这笔贷款在形式上完全合法,而且开发商也按 照正常的贷款利息付息,似乎不能将甲的行为认定为挪用公 款罪。

学生乙:可是,这笔钱形式上是贷款,实际上是14套房的 预付款,既然是预付款,就应当由购房人支付,但现在却是由银 行支付的,所以,能认定甲挪用了银行公款,还是可以成立挪用 公款罪的。

张明楷:如果说是预付款,为什么开发商还要向银行付利 息?既然贷款手续合法,开发商也付利息,就表明银行的资金没 有遇到什么风险,况且银行本来就是做这种业务的,银行本身也 从中获得了利益。所以,从开发商付利息这一点来看,可以说实 质上是贷款而不是预付款。在有账目往来的情况下,要考虑账目往来的效力,并着眼于账目往来分析案情不能过度实质化。在 本案中,账目往来显示的就是贷款,只是甲与乙私下约定为预付 款。如果否认贷款性质,那么,对事实的认定就过于随意了。总 之,在从账面上看完全属于贷款,银行事实上也收回本息获得了 利益的情况下不要因为甲与乙的私下约定,就否认贷款的 性质。

学生:这么说,甲的行为就不构成挪用公款了。

张明楷:甲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能构成其他犯罪吗?

学生:好像没有其他罪了。

张明楷:再想一想!

学生:您是不是想说由甲的两位亲戚购买的两套优惠房会涉 及犯罪?如果不是因为盖楼影响银行的采光,乙是不会同意给银 行14套优惠房的。这就说明,这14套优惠房本应属该银行所有, 甲让自己的两个亲戚购买了两套房,是否可能涉嫌贪污罪

张明楷:两套房子凭什么说是银行所有?甲的两个亲戚也是 花钱买的房,而不是白得的。

学生:想不起来还可能构成什么罪。

张明楷:甲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 向自己出售房子,可以认定为受贿罪,市场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 的差额就是甲的受贿数额。这一点应当没有什么疑问。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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