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定罪免诉算犯罪记录吗?
1、检察院定罪免诉算犯罪记录。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是否会有案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
2、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二、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应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应满足的条件包括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等。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认为犯罪情节轻微。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2、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对案件扣押的财物的处理: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会涉及到扣押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问题。这些财物,主要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自行侦查所扣押或冻结的,有的是检察院在办理由自己管辖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所扣押或冻结的财物,也有的是公安机关扣押后在移送案件时作为证据同时移送检察院的。对这些财物,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查核,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2)对解除扣押的财物,包括现金、货物、物品、有关文件、邮件、电报等,应当及时退还所有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如果是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所有人,对其他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被不起诉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对该存款、汇款予以解冻,由金融机构依法退还所有人。
三、刑事案件不起诉后派出所能查到记录吗?
1、刑事案件不起诉后派出所一般不能查到记录。
一般的记录可能会因为间隔时间太久不能查询,犯罪记录在不起诉的情形下因为不存在也不能查询。
2、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查询到记录信息的。
公安数据信息可以查询到的信息包括:简单的户籍信息资料,比如家庭住址、成员、年龄等是基础性信息,围绕这些基础性信息还延伸链接了很多个人行为记录,比如违反犯罪记录、治安处罚记录、交通违法记录、吸毒赌博记录、逃逸肇事记录、刑满释放记录、住店投宿记录、出入境记录等,只要涉及到个人治安、维稳、违反犯罪等方面的记录,只有想不到,没有不知道,在公安大数据库中都可以查到。
对于刑事公诉案件,若是需要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需要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检察院审查后,若是认定特定的罪名成立,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会起诉。当然也存在检察院定罪免诉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也是会留下案底的。如果还存在检察院定罪免诉算犯罪记录吗其他相关的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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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检察院立案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检察院立案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立案决定书》要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据、立案的机关、立案的时间等内容,立案决定书上要有检察长签字印章。《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正式侦查的依据,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认真制作。
为了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和《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在履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决定对人民代表立案的程序作了特殊规定:
1、对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直接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通报情况。
2、对担任上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
3、对担任下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通报情况,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由县级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分别按照上述方式通报情况。
4、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
二、立案监督的特征有哪些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表现为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必经的法定监督。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权,但这种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必须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运作,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这种权力将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其次,从刑事立案监督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
再次,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不得复议,刑事立案主体必须按要求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即为违法;
最后,刑事立案监督既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又包括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其实体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条件等的法律监督;其程序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管辖等的法律监督。
经过以上介绍,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检察院立案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吧,同时还为大家整理了立案监督的特征。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强律网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