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
-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 (三)被开除公职的;
-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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