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由此法条可以看出,只要是故意犯罪,无论判处何种主刑的处罚,也无论时间长短,都应当开除党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刑罚。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不是缓刑,注意区分。
二、判刑后开除党籍程序是怎样的?
被开除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关于对×××作党内开除处理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除名党员的简历、作出除名处理的原因、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及决定。对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时,根据党章第40条的规定,必须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也就是说,只有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后,才能使开除党籍处分生效执行。
- 法律依据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报告编号:NO.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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