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2024-03-14 来源:网络 浏览:15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首先,在刑事诉讼法规则之中,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刑”与“罚”两方面。其中之一就是免“刑”,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满足构成犯罪的条件,在此情况下,自然无法给予其刑事惩罚。另一种情形则是免“罚”,即使行为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由于特定原因获得了宽大处理而免于实际的刑罚执行。以下几种情况下,行为人都将不再受到刑事追究,而已有的追究也将被撤销、不起诉、中止审理或宣布为无罪:
(一)行为的严重程度非常低,几乎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在这样的状况下,行为人的行为被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二)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限;
(三)根据特别赦令获得了免刑的待遇;
(四)根据刑法要件,仅能由受害者发起诉讼的犯罪行为,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起诉或者撤销起诉的话,也将不再进行刑事追究;
(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已经去世;
(六)遵照其他法律规定,该行为已经得到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准。
其次,在这些判例之外,还存在着其他免于刑罚的特殊情况:①对于《刑法》适用范围内的特殊规定。《刑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在国外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罪犯,如果他们在外国接受了司法审判并已经受到刑罚处罚,那么他们都可以获得免除或减轻刑罚的待遇。②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方面的具体规定。类似地,《刑法》第十九条指出,对于那些既聋且哑或双目失明的犯罪者,在量刑上应予以适当的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同样,第二十条针对防卫过当导致的重大损害,规定了如果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也会考虑减轻或免除其中的处罚。其他关于免于刑罚的规定包括《刑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紧急避险过当处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预备犯罪、第二十四条关于中止犯罪、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罪以及第二十八条关于胁从犯罪的具体处罚措施。③关于刑罚种类的法规。《刑法》第三十七条精确规定: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并不需要实际执行刑罚的犯案,可以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方式妥善解决问题。④关于自首和立功表现的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规定。例如,《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程度较轻的犯罪者赋予这种待遇,而第六十八条则对那些因重大立功表现而产生法律效力的犯罪者认为,其刑罚应该得到大幅度的减轻或者免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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