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程序的具体规定

2024-03-14 来源:网络 浏览:147次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程序的具体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再审程序的规定如下:
1.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诉;
2.若申诉条件满足,则人民法院应予重新审理事宜;
3.人民法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展开审判工作时,应当在做出提审、再审裁决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对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表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发起申诉,尽管如此,他们并不被允许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具备以下任一情况时,那么人民法院就必须启动重新审判程序:
(一)有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实出现偏差,有可能影响其判决结果的新证据;
(二)用以裁定罪名及分量不当的证据不够扎实、充足,依法需要排除在外,抑或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之处;
(三)原判决、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明显出现误解;
(四)存在未能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导致审判结果出现偏颇的可能;
(五)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可能涉及贪腐受贿行为、枉法裁判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圆满结束,如需延期处理,也应严格控制在六个月之内。对接到抗诉的人民法院来说,它应当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审理的案件基础上,遵循前述规定的审理期间进行审理;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收到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策,同时下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期限亦要遵循环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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