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有哪些

2024-03-15 来源:网络 浏览:72次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有哪些
在刑法理论框架下,二者之间存在以下几个主要区别:
首先,挪用资金罪侵害的客体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货币使用权,而特定款项刑事犯罪,则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对于用于灾害救援、防险抗洪、社会优待、扶贫助贫、人口迁移以及社会救助资金专用性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财物的使用权。
其次,挪用资金罪的实施对象则是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货币资金,而特定款项刑事犯罪的对象则是用于灾害救援、防险抗洪、社会优待、扶贫助贫、人口迁移以及社会救助等特定需求的特定物款项项,这其中包含了国家预算中针对这些目标设立的专门补贴经费,也包括了临时调拨的专项资金,甚至还包括了来自于国家、集体或是公众捐赠的专门用于上述事宜的特定款项等。接着,就行为具体表现形式而言,挪用资金罪表现出的特点是,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员工,利用职位之便,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归自己使用或借予他人使用,资金规模达到较大数目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给原持有人,或者虽然尚未超出三个月,但是该笔金额属于较大规模并已经被用于牟取私利或从事非法行为。再次,特定款项刑事犯罪的行为特点显示的是,挪用人在未经适当许可下,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项非法调拨、误用于其他任何非官方领域的行为,例如兴建豪奢建筑、购置高档轿车以及办公设备,进行生产、资本性投资等等,这种做法是严禁用于个人消费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政府部门相关职员将上述特殊用途的特定款项用于个人消费的,则应按照挪用公款罪行进行从重惩处。最后,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挪用单位资金罪的实施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然而并不包括国家公务人员。而挪用特定款项罪的实施主体则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中具有职权、能够管理特定款项的主管人员等重要责任人员。另外,在主观层面上,挪用资金罪中实施行为之人的犯罪故意在于,他们明知该笔资金属于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所有,却企图利用职务之便,挪归自身使用或者转手借予他人。而在挪用特定款项罪中,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则明显地指向了想要挪用某些特殊用途的特定款项,如救灾、防洪、优待、扶贫、移民、救助等专用款物,然后将它们转移到其他非官方领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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