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仍故意挪用特定款物。例如,将用于救灾的款项挪作他用,导致受灾群众无法及时得到救助,或者将扶贫资金用于非扶贫项目等,若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了财经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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