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对象与客体区别:
挪用资金罪针对公司或企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则涉及到救灾、抢险、防疫、抚恤、扶贫、移民及救济款物专用钱财的财政制度与对公共财产使用权的侵害。
2、客观行为差异:
挪用资金罪通常指公司、企事业单位员工利用职便挪用单位资金个人使用或贷给他人,数额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偿还,或未满三个月但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则特指严重破坏国家用于抗灾、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款项专用于特定目的的用途而挪为他用。
3、主体范畴有异:
挪用资金罪针对的仅限于公司、企事业单位普通员工,不属于公务员范畴;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主要是指国家机关等单位主管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
4、主观心态迥然: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行为人意识到所冒犯的是其所属的公司、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意图利用职务之便将资金挪为己用或借贷他人;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人则明白用于救灾、抢险、防疫、抚恤、扶贫、移民及救济款物专用的性质,却仍将其挪作他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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