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法律解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禁被拘留者之后,有责任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初步询问了解。如果经过调查,确认拘留不当,必须尽快做出释放决定并颁发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倘若认为确需逮捕嫌疑人但相关证据尚不够充分,则有权利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段来弥补这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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