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传唤的起始时间如何界定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存在口头传唤的情况,其间隔时长应由当事人抵达案发现场之时起计。同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传唤以及拘传的总时长都不得超过12个小时。但是,如果案件涉及到重大或复杂的主题,或者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则传唤和拘传的总时长可延长至24小时。这一规定主要出自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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