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规定了本罪,其犯罪客体涉及到两个层面,既涵盖了国家对药品严格的管理制度,也涉及到了每一位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益。在客观方面,本罪具体表现为进行生产或者销售劣质药品,这种行为已经给人体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对于什么叫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这主要是指制造出的药物使服药者出现残疾或者其他严重的后遗症,或者因为服用劣质药物导致治疗被耽误,从而使得病情恶化并引发严重后果,如死亡等。在犯罪主体上,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在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过失并不足以构成此罪。故意的内容可以分为两个部分:首先,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质药品,并且他的生产或销售劣质药品的行为有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结果;其次,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心理态度,也就是说,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那么就构成了其他更加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来看,本罪大多数情况下都带有谋求利益的目的,但是法律并未规定构成此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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