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监视居住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一,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可在案件需要的前提下,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监视居住命令。第二,有以下五种情形者,亦可采取此项措施:(1)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监视居住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3)应予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而无法执行的;(4)拘留期间需逮捕但证据不足的;(5)法定羁押期已满仍未结案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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