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亦包含公民的人身权益。这种双重性构成了该罪与其他财产犯罪及大部分人身权犯罪之间的显著区分。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占有者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从而当场强行劫取财物。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皆可成为罪犯。其中,年满14岁至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4.犯罪主观方面须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具体表现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以及明知是他人财物却仍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若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夺回自身被他人非法占据的财物,则不构成本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