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与附加刑之差别在于,前者针对涉案人主观态度而设,后者则指向涉案人客观权益。主刑具有唯一性,故仅能单一适用;相比之下,附加刑具备不确定性及多样性,故可独立或合并运用。【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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