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犯罪判定:1.侵犯客体:贪污罪对公共财物及国家机关、国企的正常活动造成双重破坏,尤其侧重于对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害。2.客观事实:此类犯罪涉及到利用职务的便利,通过侵占、盗窃、诈骗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责任主体:贪污罪的被告人应为国家公职人员或经许可代管、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此范围主要包含国家工作人员与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主观动机:贪污罪的主观意图须为直接故意且具备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一)贪污数额较大或其他较重情节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特别重大损失,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没收全部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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