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导犯罪团伙进行犯罪行为或在共谋犯罪中担任关键角色者,为主犯;若有三人,且形成了较为稳固的犯罪组织,则可称为犯罪集团。对于此类主犯,应对其所主导的全部罪行负责。对于其他主犯,应根据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所有罪行予以惩处。
2.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次要不分主次或仅为辅助作用者,为从犯。对这类从犯,应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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